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进出银计发[2001]199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7-04
施行日期:2001-07-04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正文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日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 本行存款一律记名,并预留支取印鉴,凭印鉴支取。

  第五条 存款种类与期限。

  人民币存款按期限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一)活期存款是指可以随时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二)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00万元,多存不限。

  第二章 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存款单位须向经办行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经办行给存款单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七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经办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八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款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经办行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条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章 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第十一条 经办行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经办行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 经办行开办单位通知存款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经办行开办协定存款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第十五条 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在经办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经办行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第十六条 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在经办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经办行换发新证实书。

  第十七条 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在经办行申请挂失。经办行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按规定手续支取,经办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十九条 经办行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修改权属总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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