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2002]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2-01
施行日期:2002-02-01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水利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市水利建设规划(计划),结合本地区水利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经镇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水利局。逾期上报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的不列入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水利局、财政局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审核和预算概算,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报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经批准下达的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更改。

  在执行过程中,特殊工程项目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水利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共同批准。

  经批准列入全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须于每年10月份前完成项目施工前各项工程建设程序,并于11月份前进入施工阶段。

  第六条 凡列入市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水利局与镇区(业主)签订年度水利建设投资合同。

  属公益性(甲类)项目,市财政对项目所在镇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镇区自筹解决。

  属非公益性(乙类)项目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确定投资主体。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款项应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投入。

  以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按工程进度填报工程款拨付申请,再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到施工单位,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水利局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对特殊的工程项目,其所有投资划入财政部门基建专户,统一设帐,按基建程序办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单项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须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市水利局负有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包括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没有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不予核拨工程款。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均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二)检查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四)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五)移交工程情况;

  (六)检查和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概算的调整、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等情况。

  具体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依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没有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或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各镇区(业主)应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因不及时拨付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经市有关部门两次纠正仍不执行的,暂停市财政对该项目核拨补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投资。由此引起工程停工、窝工等而造成的后果由该镇区(业主)负责。

  第十五条 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水利建设资金,违者,根据情节轻重除责令纠正外,应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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