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02]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2-05
施行日期:2002-02-05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八条规定:“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赋予《淮安政务》行使市人民政府公报职能。为了做好《淮安政务》对规范性文件的刊载和发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

  二、凡市政府签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淮安政务》向社会公布,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通过《淮安政务》公布的,可与《淮安政务》编辑部商定公布的有关事宜。

  三、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印制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单行本或汇编,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联合印制。

  四、从2002年起,《淮安政务》进行改版,主要任务是汇编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职能,发至乡、村级。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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