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2-07
施行日期:2002-02-07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现代化建设水平,针对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绿化工作的认识

  城市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树立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条件,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按照城市发展的要求,城市绿化建设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水平较低,乔、灌、花、草、藤种植比例严重失调;一些地方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化的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强,管理十分薄弱,违反城市总体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费用严重不足。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作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生态省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和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存在差别,各城市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合理有效的城市绿化目标。

  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绿量不足的状况,特别是长春、吉林等城市中心区要进一步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效果;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河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标准;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形成较大规模的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配套合理,乔、灌、花、草、藤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实行严格的“绿线”管理制度。1.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基础上进行编制,并要确保规划深度。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在2002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各项指标要求的,特别是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树立“规划建绿,多层绿化”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的先进性和超前性。2.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方案,须经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建设厅要切实抓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大型公共绿地(含广场)规划设计的指导、调度和审查、审批工作。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划进行设计、施工,如有违背,从严查处。3.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将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明确界定出来。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等条件予以界定,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要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园林“绿线”与建筑“红线”都是城市规划的控制线,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侵占“绿线”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老城区建筑物密集,拆迁难度暂时较大的,也要把规划绿地用“绿线”先划定出来,条件成熟后再建设。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线”管理制度落到实处。4.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申报规划许可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凡2公顷以上及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公共绿地规划设计方案须经省建设厅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须按现行程序由各级计委审批。

  (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管理。1.严格执行绿地规定标准,提高园林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比例。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用地比例。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后场地内的废弃物要在一周内全部清除,腾出的土地要优先满足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和在规划确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配套绿化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受条件所限,对实现规定绿化标准有特殊困难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经审核批准后进行移地绿化。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的建筑密度,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侵占绿化用地,并按500米的“绿地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体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要留出10-30米以上的绿化带进行景观设计,并逐步建设成园林绿化景观大道;加快城市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的建设,凡没有公园的县城和县级市,"十五“期间要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成一处5公顷以上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综合性公园。同时,城市绿化区域内应适当设置具有一定艺术性、观赏性的果皮箱、宣传、指示牌等附属设施。2.加强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特别要加强小区中心绿地和沿街单位庭院绿化。新建的小区应在规划确定的地点,按其占地面积的30%以上建设绿地。新建房屋没有绿化用地的,要按该地的同等面积和同等造价自行异地绿化或将绿化资金交于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委托代建设单位。要搞好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设施的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提高城区绿化水平。3.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城市绿化隔离带,构筑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特别是在城市出入口两侧,要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设区的城市在城乡结合部要建设30-50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城市可加宽到50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要达到每侧30-50米。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耕地的,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三)完善城市绿化行业的市场管理。

  园林绿化施工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由城建部门负责,逐步完善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化、工程质量监理化市场管理体系。从2002年起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投标。中标单位要按所核定的等级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不得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违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止建设通知并取消其施工资格或收回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工程监理也要实行招投标制度,没有工程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加强城市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好病虫害的防治。绿化工程的成活率要达到95%,保存率要达到90%.树木砍伐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对于一次更新树木超过50棵的,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参加听证会进行论证,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批准,报国家建设部备案;一次更新树木50棵以下的由当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深化城市绿化行业改革。

  我省城市绿化行业改革工作相对滞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状况比较严重;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仍处于”以费养人“状态,使本来就不充足的绿化资金更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尽快在城市绿化的建设、养护环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城市绿化行业改革。要打破原有的”大锅饭“局面,把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分开,明确权、责、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和工程项目的发包,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人及项目承包人,实行工程定额管理,质量与效益直接挂钩,以确保城市绿化的进度和质量,把有限的绿化资金用足用好。

  (六)依靠科技促进城市绿化建设。

  要增加城市绿化科研经费在城建资金中的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着重加强城市绿化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在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选种育苗、栽培管护、植物多样性、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加强科研攻关。要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城市绿化科技贡献率。要放开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市场,形成人人参与、优胜劣汰的良好局面。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艺术性。要逐步加快我省城市绿化由观赏型园林绿化向生态型园林绿化的转变,调整绿化品种结构,选择具有我省特点的多样性树种,以种植投入少,覆盖率高、空气净化效能好、宜养护管理为目标。尽量选择防尘沙能力强、方便管理的冠状乔木,搭配适当的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以提高城市生态园林绿化质量与管理水平。要从我省水源紧缺实际出发,加快研究适合我省特点,特别是适合北方城市特点的树种应用和各种节水型灌溉方式,把污水回用技术应用到灌溉和土壤改良工作中来,尽可能地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2005年以前要完成此方面的研究工作,到2015年争取实现利用污水灌溉和污泥土壤改良。

  (七)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加强对绿化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要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和管理维护资金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领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各城市对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要适当减免各种费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要结合城市绿化行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并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费和绿化补偿费等资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收足用好,严格管理,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八)制定和完善园林绿化法规体系。1.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省建设厅要抓紧修改完善《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或修改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尽快制定和完善地方性城市绿化法规和行政措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按规定严格审查、审批占用绿地和树木修剪、移植、砍伐事项,严厉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积极开展城市绿化执法监察,对于违法、违规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玩忽职守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从严查处。2.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全省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具体检查方案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在检查中未达到要求的城市,不能评为或继续评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以及节水先进城市称号。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高度,把城市绿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加强考核工作。各市州要与所管县(市、区)政府签定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县(市、区)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把城市绿化指标作为评选园林城市、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延缓晋级,取消其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参评资格。

  (二)积极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的有效途径,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让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

  (三)广泛开展全民绿化活动。各级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植树造林,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开展认建认养绿地以及全体市民参与建设纪念林、生日树等活动。做好督促、检查、评比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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