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126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7-19
施行日期:2001-07-19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收回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贷款的基础管理与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储备(以下简称储备棉)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棉花储备贷款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经济、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棉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储备棉的管理政策,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基本职能,完善与国家现行棉花储备体制相适应的储备贷款管理体制,积极支持国家和地方棉花储备计划的实施,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棉收储、移库、轮换以及进出口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棉花储备贷款封闭管理,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服务。

  第三条 储备棉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储备棉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照政府指令从事棉花储备、储备棉移库、储备棉轮换以及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具体包括中央储备棉贷款和地方储备棉贷款。

  第四条 储备棉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储备棉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储备棉管理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规定。

  二、储备棉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棉花的资金需求,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储备棉贷款的发放应有相应的物资做保证,并有利息补贴来源,实行钱随物走、库货挂钩、储贷销还、封闭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发行(包括代理行)对储备棉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政府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储备、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企业。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储备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二)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储备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具有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或省级相应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棉计划(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计划、进口转储备计划)。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五)储备与经营严格分开,实行专库专账、专人管理。

  (六)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七)借款人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储备棉收储、出库、轮换、移库、进出口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管。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八条 储备棉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计划储备期限确定,一般为1年。

  第九条 储备棉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

  (一)贷款到期,但国家仍未批准动用储备棉的;

  (二)贷款到期,国家已批准动用储备棉,但因市场原因未能及时实现出库销售的;

  (三)贷款到期,储备棉已上市销售,但贷款尚未回笼,且仍在合理结算期(国内销售为3个月,出口销售为6个月)内的。

  第十条 储备棉贷款展期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储备棉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和展期时间。

  (二)储备棉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一次或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三)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对。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贷款展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开户行不得予以展期。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四)储备棉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提前20天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储备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豁免借款人偿还储备棉贷款的责任,无权决定储备棉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中央储备棉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棉贷款原则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储备棉贷款的发放,原则上经总行授权后,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棉贷款须向开户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农发行要求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等)。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后,要提出是否上报贷款审查人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贷款调查人上报贷款调查意见后,开户行应及时确定审查人员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方式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

  (一)各级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建立完善授权管理制度。

  (二)各级行应完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贷款。

  (三)贷款审批人应对贷款审查人提出的贷款审查意见及时进行审定,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储备棉贷款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借贷双方的责任、借款人还款计划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储备棉贷款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规定的收储价格和相关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贷款发放额度,不得超量和超范围发放储备棉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销售收入回笼归行后,应按规定顺序及时进行分解:

  (一)按规定预提税款;

  (二)收回该批棉花占用的贷款本金;

  (三)收回欠息;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回笼货款与应收贷款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利息收回。储备棉贷款实行财政垫付利息制度。国家按季拨付储备棉贷款利息和费用。一开户行要保持与企业经常性的沟通,关注每笔利费的拨补,及时收息。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储备棉贷款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反映资金运用情况和库存物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备棉贷款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 收储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费用标准、数量、质量等级要求收储国家指定的商品。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储备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储备贷款。

  (三)认真核查借款人入库有关凭证,确保储备棉完整入库。

  第二十五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储备棉库存实物总量、结构、等级,核对库存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储备棉入库凭证和库存账,保证账证相符。

  (三)监督检查储备棉的库存台账和借款人承储储备棉的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储备棉质量,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出库销售储备棉报告制度情况;检查借款人是否持有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动用储备棉的文件(包括出口、出库、轮库、移库);核对销售价格和成本,防止违规降价和亏本销售;特殊情况下,属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降价销售,要检查是否落实价差亏损弥补来源,否则不得同意出库销售。

  (二)监督检查储备棉的销售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做到钱货两清。

  (三)监督检查储备棉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情况,防止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挤占挪用销售回笼货款。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结算资金占用情况,逐笔查明超期结算应收账款的原因,督促借款人逐笔收回。

  第六章 贷款的基础管理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承贷行要建立联库责任制度,根据棉花承储企业库点多少,路程远近合理安排储备棉联库信贷员,落实储备棉联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台账、月报表登记责任制度。

  (一)各级行要建立储备棉贷款台账和报表管理制度,对承储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活动进行监测。

  (二)台账数据采集应依据信贷管理凭证,做到有据可查。

  (三)台账、月报表的填制应落实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逐笔登记台账;及时、准确地填报月报表,严禁弄虚作假。

  (四)台账、月报表的真实性实行行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储备棉贷款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通报有关信贷政策,提出改进银企双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密切银企关系,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贷款管理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应在封闭管理分析例会中纳入储备棉贷款管理的内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制定改进的措施办法。

  (二)各级行应对辖区内直接与本行有借贷关系的承储企业占用的储备棉贷款运行情况,定期、客观地进行通报,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各级行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储备棉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请示有关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要及时研究并予以准确答复。

  第三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是档案材料要收集齐全,专人保管,科学管理;二是认真收集、归档上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政策文件和报表资料;三是认真收集整理归档本行呈报和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报表;四是认真收集归档辖区内各行、辖区内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的报表、背景材料及相关的宏观政策、行业生产、发展状况等资料。对收集归档的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员的岗位职责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储备棉贷款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行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对储备棉贷款管理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为了监督借款人落实信贷政策,严肃信贷纪律,开户银行有权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借款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加收利息、不提供贷款、强制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棉花储备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加收贷款利息。

  (一)贷款到期后不及时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造成贷款逾期的;

  (二)贷款到期后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未得到批准展期的;

  (三)借款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棉花储备贷款的。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开户银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或造成棉花储备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开户银行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而在限改期内未改正的,不提供新增贷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回原有贷款,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储备棉收储、出库、进出口、轮库、移库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虚报储备棉(库存)数量、品种、质量,套取储备棉花贷款并挪用的;

  (三)违规多头开户、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坐支现金,挤占挪用销售货款或利用其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转移挪用储备贷款的;

  (四)赊销储备棉造成亏损挂账或违反国家规定亏本销售储备棉,使贷款无法足额收回的;

  (五)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

  (六)借款人经营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巨额亏损的;

  (七)挤占挪用储备棉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储备以外的其他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用于集资摊派等的;

  (八)挤占棉花储备贷款用于交纳税金,或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以及集资摊派的;

  (九)以储备棉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总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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