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