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外贸企业来衢投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外贸企业来衢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02
施行日期:2002-03-02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鼓励外地外贸企业来衢投资兴业,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是来衢州投资兴办、参股、收购外贸企业,一律简化审批手续,由市外经贸、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服务。

  二、对外地来衢投资兴办的各类外贸企业,年自营出口本市产品50万美元以上给予补贴,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现有补贴外,由财政再给予每美元2分人民币补贴。

  三、外来外贸企业自开业起的2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予以全额奖励,自第3年起予以减半奖励。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如由于退税指标不足,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五、为帮助外来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配额、摊位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并按照《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对外来外贸企业均由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实行挂牌保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执行,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其他均不得乱收费。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衢州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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