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来得到邮政部门委托,必须立即停止经

关于未来得到邮政部门委托,必须立即停止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06
施行日期:2002-03-06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

正文

  为整顿和规范邮政通信市场秩序,认真贯彻和落实信息产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从即日起凡原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企业法人和分公司),若需要办理出入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请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经营执照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申请办理邮政委托手续。自本通告见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凡没有得到邮政部门委托,必须立即停止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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