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2]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购货企业的税款抵扣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吉林省增值税纳税企业销货电脑汇总清单》,该清单为压感无碳复写纸一式四联,规格11“×241,字轨号码九位,第二、三联套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单“。

  鉴于目前有的企业使用自印的电脑汇总清单,为减少企业的库存损失,可延用到1999年12月31日,但必须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增值税纳税企业销货电脑汇总清单》,原自印的电脑汇总清单一律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工版和电脑版汇总清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国税机关、各企业不得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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