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1]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8-09
施行日期:2001-08-09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农村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好转,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三乱"现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了巩固前段整治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重要住和必要性。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既是加强涉农价费监管,制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有效形式,又是解决农村全面税费改革延迟后出现的新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认识,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把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通过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使农民明确该履行的缴费义务和应当维护的合法权益,以实现价格和收费管理透明、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明确涉农收费(价格)公示的内容。当前涉农收费(价格)公示的主要内容: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司法、劳动等部门和农村各站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邮电资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不仅要公示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及标准,还要公示这些收费和价格的批准机关、收费对象、计收单位、举报电话及受理单位和处理承诺等。

三、规范涉农收费(价格)的公示形式。涉农收费(价格)的公示形式,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坚持在农民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进行公示与部门收费执收地点进行公示相结合,坚持涉农收费(价格)公示与明码标价、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结合,可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或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或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涉农收费(价格)执收单位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置,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公示栏、公示牌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县(市、区)物价部门统一规定。严禁以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为由向农民集资摊派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于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农产品收购中压级压价,违反农民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民服务和收费,或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除了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公示制度的领导。县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既是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主管部门,也是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主要责任部门。担负着实施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受理农民的举报、监督检查涉农价费政策执行情况、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重要任务。监察、纠风办、减员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逐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制度,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县级物价部门可以在乡镇和行政村各聘请-名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进行必要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政策水平。各地要把涉农收费(价格)公示作为政务公开和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长期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省政府每年四季度将对各地涉农收费(价格)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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