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交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农用运输类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2001]2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8-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财综[2000]13号文批复,同意我省继续按财综字[1999]21号文件精神提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至2005年。根据财政部财综[2000]1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1995年以前投产的部、省属水电站,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其中,每千瓦时0.5分钱进入发电成本,税前列支,由各业主单位按月 提取,按季度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每千瓦时1.5分钱从电价中解决,税前列支,由省电力局按月提取,按季度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1995年底以后投产的五强溪、江垭、凌津滩、大源渡水电站,以及今后新投产的水电站和发电机组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

  二、凡上省网的地方中小水电站每千瓦时提取1.5分钱,从电价中解决,由省电力局统一征收后按季度足额缴入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三、东江水电站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维持原办法不变。即省计委计建设[1996]526号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5分、财工字[1997]513号东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增提0.6分,以上两项均进入发电成本,税前列支;从电价中解决1.05分,共计每千瓦时2.15分。

  四、在执行财政部财综[2000]13号文期间,我省原执行的每千瓦时提取1.05分(1986年以前投产的电站)和2分(1986年以后投产的电站)库区开发资金政策以及原省水利水电厅《关于提取双牌、水府庙、欧阳海三座水库库区移民扶助金的通知》(湘水电移字[1991]15号)中关于提取移民扶助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必须保证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到位,不得搞限额提取。基金的催缴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移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六、以前有关提取移民开发资金和库区后期扶持资金的各种文件 ,凡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七、各市州没有上省网的中小水电站,可参照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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