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信托业会计处理原则」

订定「信托业会计处理原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8-28
施行日期:2001-08-2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民国90年08月28日订定

第1条 本原则依信托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信托业之会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原则办理;未规定者,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第3条 本原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自有帐:指信托业记录其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财务状况变动之帐务。

二、信托帐:指信托业记录其受托管理、运用与处分信托财产之帐务。

第4条 信托业帐务处理应将自有帐与信托帐独立设帐,其信托帐应依信托财产别独立设帐,并依客户别分户纪录。

第5条 自有帐会计处理原则应依主管机关规定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第6条 信托帐会计科目分为信托资产与信托负债两类;信托资产总额应等于信托负债总额。

第7条 信托资产之定义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资产定义相同。

信托负债包括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观念下之负债、投入本金及损益。

第8条 信托资产与信托负债之认列、评价应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处理。但信托资产之续后评价得以入帐成本为之。

第9条 信托业财务报告及各项会计凭证、帐册、契据、簿籍,其保存期限应依商业会计法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10条 信托帐会计科目之设置、分类、帐项内容及财务报告、营业报告书等作业规范,由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拟订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11条 本原则经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74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订定「信托业会计处理原则」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