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盐业、矿业用地之建蔽率与容积率规定

订定「盐业、矿业用地之建蔽率与容积率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8-29
施行日期:2001-08-29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民国90年08月29日订定

  1 订定盐业、矿业用地之建蔽率与容积率,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盐业用地:

  (一)盐业设施之仓储设施、盐厂及食盐加工厂及办公厅员工宿舍、转运设施、其它必要之盐业设施部分,其建蔽率为百分之六十,容积率为百分之八十。

  (二)盐业用地之农舍,其总楼地板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及最大基层建筑面积等,依「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土地使用计画,其建蔽率及容积率低于前二项规定者,依核定计画管制之。

  二、矿业用地:

  (一)采矿之附属设施、砂石碎解洗选加工场及水库、河川淤泥资源再生利用临时处理设施部分,建蔽率为百分之六十,容积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其它容许使用项目,其建蔽率为百分之二十,容积率为百分之四十。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土地使用计画,其建蔽率及容积率低于前二项规定者,依核定计画管制之。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21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订定「盐业、矿业用地之建蔽率与容积率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