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财预[2001]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9-07
施行日期:2001-10-01
发布部门:常州市财政局

正文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根据《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

  为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逐步建立,加强对财政预算支出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

  (一)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和人员为: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编正式人员(含在本次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被选派到高等院校进行定向培训或学历教育期间的分流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人员;离退休(职)人员。

  (二)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三类。

  机关单位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工人奖金、见习期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外挂工资、警衔津贴、政法津贴、特岗津贴、补发工资等。

  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职务(岗位)工资、见习期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外挂工资、教龄津贴、特教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岗津贴、补发工资等。

  离退休(职)人员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补发工资等。

  扣款项目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会费、儿童医疗统筹、个人所得税、其他扣款等。

  二、统一发放工资的职责分工。

  (一)市级各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职人员数、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和个人扣款等信息和基础数据及变动情况的采集,通过计算机按时传输上报市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

  (二)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内人员;负责将审核后的单位信息传输给组织、人事部门。

  (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名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的审核;负责因工资政策调整、人员职务岗位变动等需调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的审核;负责各单位增人、减人引起的工资总额增减的审核;负责将审核后的单位工资信息传输给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负责接受经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定的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信息;负责工资预算的安排;负责将工资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给代发工资银行;负责统一发放工资软件的选用及修改;负责编制、组织、人事、银行等部门间的联系、协调。

  (五)代发工资银行负责为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制发工资卡;负责接受财政部门传输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负责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办理发放工资、扣款手续,同时为各单位出具记账凭证及个人工资单;负责按代发工资协议提供有关服务。

  三、统一发放工资的程序。

  (一)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并通知各有关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单位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1?背跏挤⒎攀保?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审批规定和权限将《单位信息表》、《单位人员信息表》、《职工基本情况表》、《工资发放汇总表》、《工资发放明细表》信息传输进入统一发放工资数据库,将形成的《职工基本情况表》(编办表1—7)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编制登记薄》报送编制部门;将形成的《现职人员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工资卡片报送组织和人事部门,由编制、组织和人事部门分别进行审核确认。

  2?备鞯ノ淮油骋环⒎殴ぷ实牡?2个月起,各单位人员工资如无变化,可不传输数据,系统将在每月10日截止数据传输并自动生成当月数据;如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以及津贴、补贴变化的,由单位按现行编制、人事、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将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情况在每月10日前传输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

  (二)编制部门在每月15日前对各单位的编制与实有人数进行审核确认。

  (三)组织、人事部门在每月20日前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和市的各项工资政策,对各单位在职职工、离岗退养人员、选派到高校学习期间的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数及其工资构成、工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单位应发放工资额。

  (四)财政部门在每月30日前对组织和人事部门传输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进行确认。在次月5月前(节假日提前)将各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数据传输给代发工资银行,同时将财政性工资资金拨付到财政部门在代发工资银行开设的统一发放工资专户。

  (五)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在审批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改。

  (六)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传输的各单位人员工资数据,为统一发放工资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工资卡;以后根据财政部门传输的各单位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代发工资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提前),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实发工资数额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划入各单位所提供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提供加盖银行付讫章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用于单位内部的工资查询与核对,一份给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和计算、缴纳个人代扣款项等财务事项处理的依据),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代发工资银行还要将《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加盖银行付讫章后及时送市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进行账务处理以及与银行、单位核对账务的依据。

  (七)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单位、代发银行、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相互间要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账户处理。

  (一)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人员工资经费仍由单位列报支出。单位将代发银行提供的加盖银行付讫章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财政拨款的记账凭证,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1.直属单位和基层单位

  预算内经费: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应发工资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预算外经费:

  借:预算外支出(或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或事业收入)

  2.主管部门:

  预算内经费:

  借:拨出经费——单位1

  ——单位2

  ——……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预算外经费:

  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经财政认可后决定。

  (二)列入统一发放工资代扣款项目的国家和省、市规定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费、儿童医疗统筹、个人所得税等扣款,由代发银行将扣款总数一笔划入各单位所指定银行账户,由各单位会计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收到代扣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代扣款项目

  单位划转代扣款项时:

  借: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代扣款项目

  贷:银行存款

  五、管理监督。

  (一)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建立统一发放工资内部运作管理程序,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设专人负责工资数据的接受、维护和传输,每月工资数据一经核定,必须备份存档;要保证统一发放工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保密。

  (二)各单位应建立统一发放工资岗位责任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自落实责任人,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共同做好工资管理相关工作。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对不按时上报变动后工资信息的,视同工资信息没有变化,出现问题由单位负责;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以及对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责令单位纠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财政部门还将视损失额度相应扣减单位公用经费。

  六、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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