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制普通发票新区别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制普通发票新区别代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国税征[2001]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9-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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