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宝坻区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9-12
施行日期:2001-09-12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宝坻撤县设区应当召开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宝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宝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23人。

  六、宝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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