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关于禁止在九龙江河道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的通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1]1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0-24
施行日期:2001-10-24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芗城、龙文、龙海、南靖、平和、华安、长泰等7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关于禁止在九龙江河道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的通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监督实施。

  特此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漳州市水利局、漳州市建设局、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止在九龙江河道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的通告
漳水[2001]188号

  九龙江是漳州市人民的母亲河,为保护好母亲河,确保河道行洪安全,防治流域水污染,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今年,我市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大开展“河畅水清,防洪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和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九龙江河道行洪能力有所提高,水质污染速度有所减缓。但是,个别单位和居民,无视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的现象仍比较严重,阻碍了河道行洪通畅,破坏了水生态环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方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在九龙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九龙江干、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一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物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禁止在公路、铁路、水利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将产生的砂、石、土堆放或倾倒在九龙江干、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流域内每个公民应自觉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并协助查处向九龙江河道倾倒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保护母亲河不受非法侵害,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对于检举揭发属实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2034675五、沿江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农村基层组织,有对责任区段垃圾、渣土乱堆放或倾倒行为进行监管的责任,并对责任区段产生的垃圾、渣土进行清理,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

  六、凡有在九龙江河道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能主动清除和检举揭发他人属实的,可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对继续在河道倾倒垃圾、渣土,经查属实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七、本通告发布之前,九龙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垃圾、渣土,按属地原则,当地政府应组织力量,限期在2001年11月20日前清理完毕。

  八、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环保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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