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村民自治模范乡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景府发[200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0-25
施行日期:2001-10-25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精神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近年来,我市农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经过全市各级组织和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几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大成效,创建出一批村民自治模范乡镇。为了表彰先进,发挥模范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村民自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命名浮梁县湘湖镇、昌江区吕蒙乡等20个乡镇为“景德镇市村民自治模范乡镇”。

  希望各模范乡镇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探索新路子,创造新经验,以实际行动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全市村民自治工作做出更大贡献。各县(市、区)、各乡镇要以模范乡镇为榜样,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创建出更多、更好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为把我市农村建设成为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而努力奋斗。

  附件:景德镇市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名单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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