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科发人教字[2001]4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02
施行日期:2001-01-01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正文

各年薪制试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9月18日中国科学院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试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继续扩大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新增加的11个单位如下:

  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遥感应用研究所、理化技术研究所、微电子中心、声学研究所、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上海药物研究所、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上海天文台、紫金山天文台。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实施办法

  为逐步完善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推动知识创新工程全面推进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继续做好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院对创新试点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业绩和所做贡献,确定法定代表年薪收入的一种新型的分配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业绩收入(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本收入主要由其承担的岗位任务和所负责任确定;业绩收入主要由其完成工作目标和取得的管理业绩确定。

  三、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收入,以其在本单位按“三元”结构分配规定领取的收入计算,包括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等(不包括政府特贴、院士津贴、国家及院发给的专项奖金)。为规范收入分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收入一般应控制在进入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2倍以内,超出的部分,应核入业绩收入。

  四、法定代表人的业绩收入又称风险收入。由院统一制定与考核分数相对应的业绩收入发放标准,在考核的基础上核定并发放。考核结果在70-100分的,业绩收入按5万元-10万元核发。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或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科研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发给业绩收入。

  五、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在研究所自身考核的基础上由所长确定其年度收入水平。

  六、院对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单位本年度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占总量的70%;二是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管理行为(德、能)的综合评价,占总量的30%;三是对导向指标(三性贡献)完成情况的考核,另加10%。为减少考核,对法定代表人未做调整的单位,管理行为考核结果可适用两年,同时也允许单位申请考核。京区单位及直属所由院负责组织实施,京外有分院地区由分院协助院组织实施。

  另外,院在考核计算总分数时,根据研究所人员、经费等规模大小,相应设计了体现差别的规模因子。

  七、计算考核分数的公式如下:

  考核分数Ⅺ=(目标完成度得分×70%+管理行为得分×30%)×规模因子+导向得分×10%

  规模因子≥1

  八、成立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考核结果审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长兼任,委员由人教局、政策局、计划局、办公厅及各业务局领导组成(另发文)。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九、人教局、政策局负责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考核及年薪收入的核定和报批工作。院领导审批后,由综合计划局将业绩收入所需经费拨至各单位财务部门兑现,此项工作一般在上半年完成。

  十、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后,其年薪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申报。

  十一、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9月18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试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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