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评定。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组织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考核方式主要是平时抽查、问卷调查和年度综合考评,并按《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核评定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兑现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兑现100%;
(二)考核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兑现90%;
(三)考核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兑现80%;
(四)考核评分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兑现70%;
(五)考核评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兑现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划归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名,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落实整改措施;对考核低于60分的,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职工、退休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有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考核工作,及时按规定提供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