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科发产字[2001]4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06
施行日期:2001-11-06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金的来源、使用范围

  第三章 奖励类别、等级和待遇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七章 附则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在反复研讨并征求各分院的意见的基础上,院对《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1日院印发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分院在院与地方省市合作中的区域(重点)分工

  2.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名单

  3.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申报表(略)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推动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和产业化工作使之逐步形成规模;充分调动分院、研究所(含整体转制的单位)和有关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副职人员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及对产业化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特制定《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第二章 奖金的来源、使用范围

  第二条 奖金来源为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金。

  第三条 每年的奖金用于奖励在院与省市、企业合作中做出贡献的分院、研究所开发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含分院和研究所有关领导及科技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科技副职人员。

  第三章 奖励类别、等级和待遇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两大类;集体奖和个人奖下各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一)集体奖:

  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个人奖:

  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奖励人民币6,000元。

  第五条 此奖项是院级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集体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单位领导重视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有专职领导负责开发工作,组织机构落实),重视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和科技副职选派与管理工作;

  (二)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项目和合作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统计报表,写出本年度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分析报告。

  第七条 符合本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及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一等奖;

  (一)研究所以研究成果到地方实现产业化,以及与地方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4亿元及以上(以地方政府提供的,与中科院统计调查结果相一致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同时该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指研究所从地方得到的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委托研究收入,联办企业中按研究成果形成的股份所带来的收益等;下同)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分院按院地合作工作的分工区域内中科院系统的所有研究所的研究成果在该区域实现产业化,以及在该区域内与地方各种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及以上;同时按分工区域内的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

  (二)以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类工作为主的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社会发展合作的合同收入以及共建研究基地的地方支持经费等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以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类工作为主的分院,按分工区域内的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社会发展合作的合同收入以及共建研究基地的地方支持经费等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三)在与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组织过产生重大影响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活动,受到省级政府表彰、奖励的研究所或分院。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及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奖:

  (一)研究所以研究成果到地方实现产业化,以及与地方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及以上;同时该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分院按分工区域内中科院系统的所有研究所的研究成果在该区域实现产业化,以及在该区域内与地方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同时按分工区域内的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二)以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类工作为主的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社会发展合作的合同收入以及共建研究基地的地方支持经费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以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类工作为主的分院,按分工区域内的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社会发展合作的合同收入以及共建研究基地的地方支持经费等达到2500万元及以上;

  (三)在与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组织过产生重大影响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活动,受到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地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研究所或分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个人一等奖:

  (一)以研究成果到地方实现产业化,以及与地方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同时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二)以研究成果到地方实现产业化,以及与地方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达到1亿元及以上;同时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

  (三)积极组织与省市、企业合作,共同承担(列入国家计划的)攻关课题,解决企业重大难题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为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给研究所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当年实现100万元及以上);

  (五)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为地方引进科技合作项目6项以上,或引资1000万元及以上;在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脱困、农村脱贫致富及综合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现职科技副职人员。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个人二等奖:

  (一)以研究成果到地方实现产业化,以及与地方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同时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二)以研究成果到地方实现产业化,以及与地方合作形成的企业在评奖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同时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合作的合同收入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

  (三)积极组织与省市、企业合作,共同承担(列入省级计划的)攻关课题,解决企业较大难题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为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给研究所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当年实现80万元及以上);

  (五)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为地方引进科技合作项目4项以上,或引资600万元及以上;在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脱困、农村脱贫致富及综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现职科技副职人员。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院成立“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两位副院长和10位管理专家组成(见附件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归口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奖励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评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拨付奖金等手续;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有分院地区的研究所通过分院申报;无分院地区的研究所直接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分院和研究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好初选工作;

  (二)排序推荐出所属单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填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申报表”(见附件3),并按时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范围和条件,组织对分院和研究所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上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合同收入、销售收入、引资、引进项目等指标均是指在评奖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现的累计数据。

  第十八条 申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时,对单位和个人做出的成绩应附有真实的证明材料(指合同副本、各种收入的到款票据复印件、合作单位证明、表彰嘉奖的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本奖励的申报时间为评奖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院将每年在工作会议上宣布上一年度奖励评审结果,并向获奖的集体与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本暂行条例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院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分院在院与地方省市合作中的区域(重点)分工

  1.长春分院:吉林省、黑龙江省

  2.沈阳分院:辽宁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

  3.上海分院: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

  4.南京分院:江苏省、江西省

  5.合肥分院:安徽省、河南省

  6.武汉分院:湖北省、湖南省

  7.广州分院: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8.昆明分院:云南省、贵州省

  9.成都分院: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10.西安分院:陕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

  11.兰州分院: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12.新疆分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京、津地区和河北省由院直接负责

  附件2: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白春礼 副院长

  杨柏龄 副院长

  副主任委员:何 岩 副秘书长、人事教育局局长

  邓麦村 副秘书长

  竺 玄 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委员会副主任

  委 员:赵 勤 高技术产业局局长

  桂文庄 高技术局局长

  朱 祯 生物局副局长

  黄 勇 基础局副局长

  范蔚茗 资源环境局副局长

  陈晓峰 人事教育局调配与编制处处长

  孟宪民 高技术产业局技经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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