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行政审批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06
施行日期:2001-11-06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2001年,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并突出抓好省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标准和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标准和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一)此次清理的范围:2001年10月31日前设定的,由行政机关执行的需要在行政机关办理手续后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全部审批项目。包括审批、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认证、认可、许可、批准、准许、核准、检验检测、检查验收、登记、注册、发放证照、年审、年检,等等。

(二)清理标准。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规定设定的审批项目,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复核。凡是不符合合理原则的,应当提出取消该项目的建议,由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符合合理原则的,予以保留。国家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随之一律做取消处理。2.依据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的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以及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3.省政府规章中设定的审批项目,凡是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保留项目目录中的,一律按照废止处理,不得再执行。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其他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予以取消;能用行政监督检查和事后备案代替的,改为监督检查和事后备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改为转入市场机制运作;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方式去解决;确需保留的,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三)具体要求。1.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省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执行的属本次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类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并依据本次清理标准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改为事后监督检查、事后备案,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和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的处理意见。各部门要在 11月30日前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内容上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取消处理。有国家法律依据的审批项目须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在文件及所在条款内容、国家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处理意见;没有国家依据的项目须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在文件及所在条款内容、处理意见及理由,其中同一审批项目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中都有规定的,均须上报;建议保留的,还须上报具体的监督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措施。

(二)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查。此项工作今年12月末前结束。

(三)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省政府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凡是未列入保留目录的审批项目,一律按取消处理,不得执行。

(四)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具体措施。监督制约具体措施要包括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办结时限和对审批对象的监督措施以及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审批、越权审批、徇私舞弊和对审批对象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各市州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处理的,要认真回顾和分析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如存在该清理的未清理、应取消的没有取消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

四、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还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11月8日前将开展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0431-2761608、2727336)。这项工作可与我省正在进行的适应“入世”进程清理文件的工作结合起来。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法制、监察、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地区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地方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省政府各部门在此次清理工作中,也要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做好工作的协调统一。(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国务院〔2001〕33号文件规定出台含有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2001年12月上旬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落实了监督制约机制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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