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