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行业管理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2-15
施行日期:2001-02-15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2000年12月1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执行《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的决策,规范煤炭经营行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建设我市煤炭市场,结合我市煤炭流通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经营秩序整顿的三项主要工作

  1.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改变我市煤炭“三无”(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混乱局面,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我市煤批发企业的数量原则上维持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十家企业不变。根据“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原则,宜在乡、镇一级主要消费地设置3个以下型煤加工的经营企业、每个自然坟设置一个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连锁经营点,建立健全民用煤市场网络,理顺流通渠道。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煤炭行管办对型煤加工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层报后发放全国统一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自然村的连锁经营点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市煤炭行管办制发的“漳州市型煤加工经营企业连锁经营资格证书”。

  2.整顿煤炭货流,切断煤炭非法、违法经营的源头。

  按照国家和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通知精神,根据省经贸委闽经贸明电[2000]77号《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经营的煤炭进入市场的通知》和闽经煤炭[2000]812号《关于煤炭铁路运输加强“两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环节的整治。组建联合执法办公室,持续地不定时的针对非法、违法运销煤炭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3.引导和督促工业企业与合法的煤炭经营企业及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签定购销合同,与承运煤炭的运输企业(户)签定运输合同。坚决堵住非法小煤矿的煤炭流入市场,巩固煤炭行业关并压产压成果。

  二、煤炭经营秩序整顿的若干原则

  1.总体上保持煤炭批发企业数量稳定在当前的水平,只在布局上进行调整,以扶持和壮大一批经营企业。

  2.大力推进国有煤炭经营企业的改革,积极主动地为国有煤炭经营企业改革改制和布局调整服务。

  3.筹建区域性的煤炭销售联营公司,逐步按货流顺畅的原则集中粉碎民用煤粉,统一送到定点型煤加工经营企业。

  4.设置型煤加工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点,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竞争,条件优越的优先审批。

  三、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

  组建“漳州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

  组长:黄长还(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黄庭松(市经委副主任)

  成员:汤少青(市公路局副局长)

  沈一津(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沈锦才(市工商局副局长)

  雷涤发(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炎山(南靖县副县长)

  郑全(漳州车务段协理)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黄庭松(兼),副主任:卢延如(市煤炭行管办副主任)。办公室其他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专人组成。联合执法办公室下设三个小组开展工作:①审查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②整治铁路沿线非法、违法运销;③整澡公路沿线非法、违法运销。各县(市、区)由政府牵头成立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联合执法和各县(市、区)的整顿领导小组在市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执行各项整顿工作。联合执法办公室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能开展各项执法工作。

  加强对非法运销煤炭行为的举报工作,建立灵活快速的反应机制。由市煤炭行管办商有关部门,在全市设立若干举报点,一经发现非法运销,立即向煤炭整治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开展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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