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1]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3-02
施行日期:2001-03-02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通知

  近几年来,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普遍开展了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调动了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通知》(闽人核[1996]10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先进称号的名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全市性系统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先进称号的称呼名称,统一规范为“漳州市××系统先进集体”和“漳州市××系统先进工作者”。特殊情况授予其他先进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核准同意。

  二、严格控制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评选对象的范围应限制在本系统内,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市级系统先进集体的数量,每次控制在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二十以内。授予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数量,根据本系统职工总数掌握:不足1千人的,最高不得超过参评人员的20‰;1千人以上不足3千人的,最高不得超过参评人员的15‰;3千人以上不足5千人的,最高不得超过参评人员的12‰;5千人以上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三、建立市级系统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的计划申报核准制度。从2001年3月起,凡市政府工作部门(含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等)开展的全市性系统授予“双先”称号评选表彰活动,一般掌握在二至三年一次,可与全省系统先进的评选推荐工作结合进行。各工作部门(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要提前半年向市人事局申报计划,并填报《漳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评选表彰系统先进工作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二份。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联合组织实施。今后,市政府工作部门评选表彰先进都要与市人事局联合表彰,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授予先进称号进行表彰的,需经市人事局同意后进行表彰。

  四、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评选方法。市政府工作部门授予市级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不能搞平衡照顾。被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评选市级系统先进,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评先工作的透明度,推荐对象要经过群众评选,充分发扬民主,采限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市级系统先进称号获得者,由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授予“漳州市××系统先进集体”和漳州市××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状(或奖牌)和证书,享受县级劳模待遇。

  六、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今后,市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推荐的省级系统表彰对象,必须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还应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意见。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漳州市人事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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