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1]10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0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43号  2005年6月1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2005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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