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3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4月5日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推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制度,发挥各部门(单位)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的有关部门(单位),均属于考核对象。
根据工作性质,考核对象分为直接引进外资的部门(单位)和中介引荐外资的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目标分引进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引进市外投资两大类。
(一)境外投资包括:
1、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投资;
3、境外各类捐赠款;
4、间接利用外资;
5、外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的投资。
(二)市外投资包括:
1、市外以独资方式在我市兴办企业的投资;
2、市外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的投资;
3、市外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的投资;
4、市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在我市的投资;
5、从市外争取的无偿资金和各类贴息、低息贷款的同期行息差。
三、考核内容确认
(一)引进境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外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增资扩股,以实际到位的增资扩股额计算;
3、境外各类捐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中记明金额计算;
4、间接利用外资,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同意衔接转贷的到位资金计算;
5、境外注入资金盘活本市资产的,以实际注入的资金或盘活资产的50%计算;
6、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境外开发商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计算。
(二)引进市外资金(单个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注册资金中市外单位的实际投资计算;
2、以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或盘活资产的50%计算;
3、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市外开发商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计算。
(三)境外、市外以实物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均以海关、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为准。
四、考核标准和方法
(一)项目引荐成功,中介引荐外资的部门(单位)和受益的直接利用外资的部门(单位)均可计为引资实绩。
(二)引荐成功的项目,如有多个部门(单位)参加引荐的,均可计为这些部门(单位)的引荐实绩,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完成引进境外、市外资金两大类目标值的,计100分;完不成目标值的按比例递减。
(四)引进境外奖金每超目标值10万美元,加1分;引进市外投资每超目标值100万元人民币,加1分。
(五)引进的境外资金超目标值部分可折算成引进市外资金(按每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但不能重复计算。
(六)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加10分;引进农、林、水产业及其加工项目或交通、能源、环保、“三废”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的,加10分;引进世界500强之一投资的,加20分。
(七)引进的资金,如当年撤资的,从引资部门(单位)当年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后年度撤资的,从其该年度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
(八)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向市外资办报送一次。
五、奖惩办法
(一)年终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完成招商引资目标,加2分。
(二)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奖(奖励等次根据当年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名额可空缺),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至10万元奖励(主要领导及项目责任人的奖励额度不低于50%)。引进重大项目的,另设特别奖;引进重大市外资金的,另设单项奖。其他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设单项奖,对党政一把手和项目责任人予以奖励。
(三)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追回所得奖项。
六、考核工作由市外资办会同市目标办负责,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及本办法,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七、未列入考核的部门(单位),引进外来投资的,比照本办法实行奖励。
八、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