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办[2001]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05
施行日期:2001-04-05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3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4月5日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推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制度,发挥各部门(单位)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的有关部门(单位),均属于考核对象。

  根据工作性质,考核对象分为直接引进外资的部门(单位)和中介引荐外资的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目标分引进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引进市外投资两大类。

  (一)境外投资包括:

  1、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投资;

  3、境外各类捐赠款;

  4、间接利用外资;

  5、外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的投资。

  (二)市外投资包括:

  1、市外以独资方式在我市兴办企业的投资;

  2、市外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的投资;

  3、市外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的投资;

  4、市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在我市的投资;

  5、从市外争取的无偿资金和各类贴息、低息贷款的同期行息差。

  三、考核内容确认

  (一)引进境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外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增资扩股,以实际到位的增资扩股额计算;

  3、境外各类捐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中记明金额计算;

  4、间接利用外资,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同意衔接转贷的到位资金计算;

  5、境外注入资金盘活本市资产的,以实际注入的资金或盘活资产的50%计算;

  6、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境外开发商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计算。

  (二)引进市外资金(单个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以注册资金中市外单位的实际投资计算;

  2、以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或盘活资产的50%计算;

  3、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市外开发商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计算。

  (三)境外、市外以实物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均以海关、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为准。

  四、考核标准和方法

  (一)项目引荐成功,中介引荐外资的部门(单位)和受益的直接利用外资的部门(单位)均可计为引资实绩。

  (二)引荐成功的项目,如有多个部门(单位)参加引荐的,均可计为这些部门(单位)的引荐实绩,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完成引进境外、市外资金两大类目标值的,计100分;完不成目标值的按比例递减。

  (四)引进境外奖金每超目标值10万美元,加1分;引进市外投资每超目标值100万元人民币,加1分。

  (五)引进的境外资金超目标值部分可折算成引进市外资金(按每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但不能重复计算。

  (六)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加10分;引进农、林、水产业及其加工项目或交通、能源、环保、“三废”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的,加10分;引进世界500强之一投资的,加20分。

  (七)引进的资金,如当年撤资的,从引资部门(单位)当年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后年度撤资的,从其该年度完成的引资额中扣减。

  (八)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向市外资办报送一次。

  五、奖惩办法

  (一)年终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完成招商引资目标,加2分。

  (二)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奖(奖励等次根据当年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名额可空缺),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至10万元奖励(主要领导及项目责任人的奖励额度不低于50%)。引进重大项目的,另设特别奖;引进重大市外资金的,另设单项奖。其他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设单项奖,对党政一把手和项目责任人予以奖励。

  (三)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追回所得奖项。

  六、考核工作由市外资办会同市目标办负责,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及本办法,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七、未列入考核的部门(单位),引进外来投资的,比照本办法实行奖励。

  八、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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