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1]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10
施行日期:2001-04-10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 2001年4月3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放松学校内部管理,致使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学生食物中毒、出游导致交通事故、勤工俭学中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于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差导致斗殴伤人、抢劫财物的事故,在我省一些地方多次发生。这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防止各种危及学生安全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01〕11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安全工作不仅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重要职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严密防范,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落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有专门机构负责。高等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负责;中小学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校长负责。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因处置不及时,引起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和学校,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各级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加强学校饮水和食物的卫生监督管理

  高度重视学校饮水、食物的卫生监督工作。学校饮水、食物卫生是最直接、最广泛影响学校师生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杜绝因学校管理不善发生学生集体饮水、食物中毒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加强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学校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滋生条件。食堂存放物品的地方和操作间,必须配备安全设备,严格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禁止农药、人畜用药、灭鼠药及其容器进入学校食堂或食堂工作人员生活用房。食堂炊事人员应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学生用餐,不得向学生出售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中小学校的食堂一般不得从事凉菜制作。隔顿(夜)食品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食堂在无保鲜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隔夜食品。

  严把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人员及分管订购学生集体餐的人员在进行食品及其原料采购时,严禁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订购集体用餐食品;严禁采购无生产企业、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回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专屋(柜、瓶)专人保管。

  校园内开设的出售食品、饮料的摊点,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采购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坚决制止无照、无证商贩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或利用净水设施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困难的学校应要求学生自带开水。学校不得以销售、代卖各种饮料、冷饮的做法替代应该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炊管人员加强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方面的培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食品卫生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

  三、重视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防治。学生的免疫接种等预防保健措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实施。

  学校食堂炊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炊管工作。体检合格者在其有效期内发生腹泻、长期低烧、化脓性皮肤病、红眼病等疑似传染病症状或传染病时,学校应及时将其调离岗位,督促检查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因不按要求致他人发生食源性疾患和感染传染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

  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凡校舍、用电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危房要及时修缮;教学楼、学生宿舍的走廊、楼道、厕所及学生经常活动的其它场所要安装照明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要特别加强对学校饮水、食堂饮食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要对学校校内和周边所有可能影响学生饮食卫生的食堂工作人员、饮食摊(店)点的摊(店)主及其家人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不合格的食堂工作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达不到要求的摊点(店),有关部门要尽快取消其设摊开店资格。要认真排查学校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各种隐患,对涉及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警钟长鸣,针对本地、本校的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定,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

  强化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加强节假日、春游、秋游等集体外出和游泳、晚会、运动会等集体活动以及课间、放学、下晚自习等容易发生学生拥挤时段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加强学校用电、用气、用水、用餐、用房的检查与管理。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常抓不懈,防范于未然。

  当前我省初中学龄人口入学已进入高峰期,一些学校班额偏大,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合理利用校舍资源,排除由于学生过于集中而造成的事故隐患。

  五、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发现中毒事件或传染病疫情,一定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治发病人员,保护易感人群,力争把中毒事件或传染病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任何大小伤亡事故发生后,都要积极慎重地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和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防止因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要抓紧调查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及时报告事故发展动态和处理最新情况。学校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并及时与卫生、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将事发的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汲取的经验教训、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正式报告,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对延误上报时间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本地 (校)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措施,确保学校、学生安全,并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于4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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