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17
施行日期:2001-04-17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现将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为指导,坚持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将原医药管理等部门承担的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所需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等职能,交给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承担。将原分散在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三、机构设置及管理

  (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正确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二)市、州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县(市、区),不单独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其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并可加挂药品稽查队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不设分局的县(市、区)可由市(州)派出特派员。

  (四)重新组建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方案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原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设或合署办公的,要按照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划开的原则,组建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州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完成后,再组建县(市、区)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机构级别与当地人民政府同级机构相同。

  (五)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市、州、县(市、区)药品检验机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省及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所属技术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四、编制配备及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新组建中,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核准现有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办公室)、药政和药检人员、专职药品监督员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数,根据全省药品监管任务的实际需要,提出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方案,报中编办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平衡后,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技术机构,一律使用事业编制,具体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五、干部、人事管理

  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正、副局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垂直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实行竞争上岗。要按照规定从原医药管理机关、药政和药检人员、专职药品监督员中经考核择优选录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其中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要经过考试、考核合格才能进入新机构。机构建立后缺编增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补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医、药和法律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凡违规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接收。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管理。

  六、财务经费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直属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结合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药政部门及所属技术机构的1999年、2000年的经费开支水平等情况,并考虑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的事业发展经费,合理确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上述部门及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后按照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实际占用数或一定比例,全部上划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地药品监督行政机构和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省和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管理工作上划完成之前,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经费等,按现行经费供应渠道以上年实际支出水平拨付,以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常业务的开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各项经费及资产的划转原则和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组织领导及实施各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实施改革,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促进职能转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要整顿队伍,优化结构,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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