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城市“便民早餐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城市“便民早餐”和“家政服务”网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1]综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18
施行日期:2001-04-18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芗城、龙文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早餐”和“家政服务”网点计划,促进我市“便民早餐”和“家政服务”网点的发展,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扶持发展措施,望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便民早餐”和“家政服务”网点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各类新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 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1.66%两年。

  国有企业为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的,地方征收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退两年。

  老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免征三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但不足60%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的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三年。

  2、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环保绿化、电器维修、家政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等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从事商业、饮食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

  3、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

  二、免收“便民早餐”定点企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三、免收“家政服务”和“便民早餐”定点单位及流动早餐车工商管理费三年。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流动早餐车(需持早餐办批准同意,并由城管部门发给的占道证)在主干道(胜利路、延安路、新华路、元光路、南昌路、马灶路)应在8点前撤离,次干道小街、小巷应在9点前撤离。允许进入居民小区经营。(应遵守居民小区管理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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