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促进民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2001]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5-14
施行日期:2001-05-14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推动我市民间投资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政[200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促进民间投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民间投资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与周边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民间投资总量偏低、份额偏少、规模偏小,已成为制约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全力创造全市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民间投资即非国有投资,是指本地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非国有投资单位的项目投资行为(本《意见》所指的民间投资不包括外商投资部分)。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不仅可以促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而且可以拉动国民经济包括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快速发展,既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持和促进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最大限度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三)除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外,全部对民间资本实行开放。今后,我市原则上不再以国有独资形式投资竞争性项目,这些领域主要是引导民间投资者来经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阶段性投资重点,分期向社会发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和项目。

  (四)鼓励民间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五)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六)鼓励民间投资兴办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创汇、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七)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供水、供气、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基础产业项目。

  (八)鼓励民间投资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开发各类市场,实施旧城改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吸纳民间资本参与经营城市现有的国有投资项目。

  (九)鼓励民间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参与旅游设施建设。

  (十)鼓励民间投资者从事医疗保健、体育、文化等事业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公办医疗机构的重组。

  (十一)鼓励民间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鼓励民间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购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其积极拓展境外投资。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兴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重点支持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办学校后勤设施。

  (十三)鼓励民间投资经营我市重大项目。今后,对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包括国债项目),凡属于竞争性行业的,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组织经营。

  三、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大力改善民间投资的融资环境

  (十四)扩大民间投资必须依靠有力的金融支持,市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培育资本市场,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市场融资创造条件。

  (十五)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服务。要将民间投资项目或民营企业纳入授信管理,按其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或信用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民间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者,要适度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3年在2A级以上的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十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把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作为其信贷主要服务对象,在保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年提高其所占信贷总量的比重。突出体现产业政策导向,优先支持鼓励类及扩展性的民间投资项目。

  (十七)发展和完善民间投资信贷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个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民间信贷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按市场规则开展经营活动;试行组建由民间资本独资或由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

  (十八)要适度放宽民间投资者抵押、质押贷款的限制。民间投资者申请贷款时,可以依法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联合担保。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民间投资者发放小额抵押、质押贷款,可以按规定优先办理。逐步完善抵押登记、资产评估、抵押物流转交易市场等环节,在注意安全信贷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向民间投资发放抵押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九)面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方面,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利用外资。

  (二十)帮助争取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小城镇建设等鼓励项目,市财政给予贴息或以奖代补。

  (二十一)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技术代投资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二)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允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民营企业及民间投资项目投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支持其吸收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入股。

  (二十三)采取私募方式筹资。少数公益性重点项目,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吸纳个人、个私企业参股方式筹集资金建设,通过项目受益或经营受益给予民间投资者以合理的利润回报。

  (二十四)建立重大项目优先制度。积极推荐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争取银行优先贷款,必要时政府可帮助协调落实贷款担保。

  (二十五)金融机构对民间投资项目建成后所需流动资金,要与国有投资项目一样,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积极发放贷款。

  四、强化政策落实,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十六)采取宽松灵活的措施,加快启动民间投资。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原则,市有关部门要合理把握、从低执行开业的初始条件。

  (二十七)妥善解决生产经营用地问题。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给。民间投资主体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以入股、依法转让、抵押或依法作其它处置。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按划拨方式管理,改变用途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经批准,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也可以分期或延期交付出让金。

  (二十八)民间投资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的水、电、气、运输和通讯设施等,有关部门要主动予以协调、解决,收费标准与国有投资项目相同。落实新的用电优惠政策,下列情形免收用电贴费:(1)省外投资来我市兴办企业的;(2)投资建设公益性亮丽工程需增加用电容量的;(3)使用电热锅炉和冰蓄冷空调需增加用电容量的。

  (二十九)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吸引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采取建立补偿资金、提供开发土地补偿、特许经营权补偿等多种方式,弥补投资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投资效益。

  (三十)进入市、县政府批准的开发区集中连片开发的投资项目,比照执行省级开发区有关政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一定时期内“零收费”政策区域,除国家税收和政府基金外,不征或全额返还应收费用。

  (三十一)对聘用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民间投资主体,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再就业培训费。

  (三十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三十三)运用税收杠杆,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加大投入。(1)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至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3)对投资兴办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经省或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马发[1999]1号)中的优惠政策。(4)对投资兴办第三产业的,凡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凡投资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投资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5)对民间投资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6)对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重组的,凡原企业经过改制,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改制企业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7)民间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民间投资企业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规定时,按最优惠的种类、幅度执行。

  (三十四)重点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兴办科技型、三产先导型、社会公益型和上规模、上水平的企业,对其中重大投资项目,经批准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将这类企业纳入全市每年各类考核奖励范围,并逐年提高其所占份额。

  (三十五)投资兴办生产型民营企业,一次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自获利之日起,执行市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

  (三十六)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民间投资者可以选择个人独资、合伙制、联营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方式投资经营,并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投资经营。对项目规模较大、投资额较多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有关部门的企业可以采用租赁、转让、开放某一部分市场、出售国有资产、优先股融资、股份合作制、捆绑组合型、BOT、TOT、拍卖路桥名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五、着力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民间投资快速发展

  (三十七)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领导。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兼作市启动民间投资领导小组,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作为启动民间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当涂县、各区政府也要加强对启动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形成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配合,县、区分块负责的启动民间投资组织领导体系。

  (三十八)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投资者提供规划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各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时,应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选择范围。统计部门要改进民间投资统计方法,准确反映民间投资情况,注重投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结构,提高统计精度,为民间投资管理提供准确信息。市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为民间投资提供国家产业政策、政府优惠政策、市场供求、重大项目、国企改革、开发地块出让等方面的信息,要把民间投资引导到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行业、区域和项目上来。仲裁、劳务、会计、律师、公证、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为民间投资办理有关业务。

  (三十九)简化项目审批。只要法律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依法予以批准,及时发给相关证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它审批环节实行备案制。对确需审批或上报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也要整合、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限时办理,限期作出答复。不予批准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列出清单,向本级政府报告,说明不批准的理据。市、县政府都要创造条件,组织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

  (四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收费服务。要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各级监察部门以及政府纠风办、市长公开电话办、外来者投诉中心、价格投诉举报中心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办理民间投资者投诉咨询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大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查处力度。各宣传媒体要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优秀典型,传播投资信息和政策;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快速发展。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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