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2001]综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5-17
施行日期:2001-07-05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8月7日批转执行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03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府〔1997〕综10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精神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1〕7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政策允许的各类非经营性资产转向经营领域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非转经”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立独资或控股、参股企业;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或发包经营;

  (四)以单位名义举办的各种有收费行为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条 “非转经”的管理原则

  (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非转经”项目,纳税之后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执行有关的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并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精神不断深化改革。实现的利润,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具体上缴比例、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外,事业单位有“非转经”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减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拨款。

  (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第六条 “非转经”必须报经审批,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非转经”意向的,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

  (二)主管部门按办法第一条 至第五条 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同意的“非转经”项目,属本办法第一、三项的,应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复。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非转经”,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拟“非转经”的资产明细清册;

  (三)即期会计报表;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非转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相关的合同意向文件;

  (七)资产评估审查意见;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所有经批准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行政事业终止“非转经”项目,应向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备,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并按规定处置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厦府〔1997〕综10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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