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发技字[2001]4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5-28
施行日期:2001-05-28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正文

  随着广播影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广播影视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繁荣,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逐步增多,对于我国广播影视工作者了解国内外广播影视技术最新发展动态,展示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技术交流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的管理,更好地引导技术研讨会向着健康、有序、协调的方向发展,现将《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采取年度计划的方式,考虑到今年的实际情况,请各单位于6月15日前申报本年度的办会计划。

  附: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的规范化管理,引导技术研讨会向着健康、有序、协调的方向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的举办活动。

  第三条 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是指跨省(区、市)并以广播影视技术为主要研讨内容的会议,主要包括:(1)国际科技组织委托我国广播影视机构举办的年会、例会及其他会议;(2)为广播影视领域某一专题(课题、议题)举办的全国性的技术研讨会;(3)举办国际广播影视展览会、电视节(周)附设的技术研讨会。

  第四条 以下单位可申请主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1)广电总局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2)各省(区、市)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3)广播影视系统一级社会团体。

  其它单位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应先获得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批准,再向总局申报。

  第五条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突出科技交流的主题思想,不以营利为目的;研讨会本身不得兼有展览性质,不得单独设立展览展示区。

  第六条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每年统一申报一次。

  第七条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应由主办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办会计划以《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申请登记表》的形式(一式两份)报送总局科技司。经科技司初审后报总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行文下达并在行业内期刊、报纸上公布。

  第八条 对已经批准的研讨会,如果会议举办时间、办会目的、研讨会主题等需要变更的,仍需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提交研讨会的总结报告。不提交总结报告的,不得申办下一次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可通过广播、电视、期刊、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举办单位应根据《广告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审批、证明文件,对广告中所涉及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应提供本人或单位同意具名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取消主办单位1-3年申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资格,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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