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国税流[2001]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6-1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70号  2005年4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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