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马鞍山市救灾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马鞍山市救灾工作总体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秘[2001]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6-12
施行日期:2001-06-12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马鞍山市救灾工作总体预案》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6月12日

  马鞍山市救灾工作总体预案

  为保证我市在遭受洪涝灾害或干旱灾害时,救灾工作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根据我市多年救灾工作实践,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本预案所指洪涝灾害为出现类似1991年、1998年,特别是类似1954年的特大洪涝灾害,所指旱灾为类似1994年的干旱灾害。

  (二)做到大灾之年有吃、有住、有穿、有医的“四有”和不饿死人,不砸死人、不病死人、不因受灾盲目外流的“四不”。

  (三)全面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相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军民团结,全力救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四)本预案实施时遵循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当涂县、向山区及城区应编制相应的预案。

  二、特大洪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应急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救灾救济、转移安置工作,研究部署各项救灾救济和应急准备与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救灾安置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处置救灾安置有关重大问题。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各司其职。

  当涂县、向山区成立相应救灾领导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的转移人口、行政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三、特大洪涝灾害期间的应急措施

  特大洪涝灾害期间的转移安置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就近就高、对口安置、投亲靠友”四项原则,做到及时、安全、高效、有序。

  转移安置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重点。要千方百计转移受困人员和受伤人员,抢救出现险情的生产、生活设施。灾区政府要组织必要的水陆交通运输工具和抢险队伍,必要时可请求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给予支援。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庵棚和帐篷等办法安置灾民。同时必须紧急调运一定数量方便食品、生活必要物资发到灾民手中,卫生防疫部门派出医疗队巡回医疗。确保灾民衣、食、住、医得到保障。经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在全市组织捐赠活动,动员全市人民踊跃捐款捐物,

  必要时可发动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口扶持,全力帮助灾区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特大洪涝灾害灾后救灾工作

  (一)根据遇水情况,县区尽快组织灾民重返家园。

  (二)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农经委要积极组织、指导县、区开展生产自救。劳动部门要组织安排劳务输出。

  (三)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制定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灾民基本生活总体安排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分步实施。

  (四)水利部门及时做好溃破圩口的修复工作。

  (五)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小分队进驻灾区,做好防病治病工作。

  (六)教育部门要组织灾区学校尽快复课和倒塌校舍的修复工作。

  (七)粮食部门要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灾民负担。

  五、旱灾救灾工作

  发生旱灾或一般性洪涝灾害时,全市救灾工作由市救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当涂县、向山区以及城区的相应组织具体负责各自的生产救灾工作。

  旱灾救灾工作的措施有:

  (一)在水利部门指导下通过蓄水保水,节约用水等技术措施,蓄、引、提相结合开辟新的水源,积极组织人工降雨,最大限度地降低旱灾损失。

  (二)科学合理调度,加强水资源管理,确保人畜饮用水不出现严重困难。

  (三)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做好农村群众饮用水的消毒防疫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四)农业部门及时组织指导县、区调整农业结构,开展生产自救。

  (五)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动员全市工矿企业支援受灾地区,尽量解决农作物灌溉和受灾群众饮用水的实际困难。

  (六)民政部门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及时上报灾情,制定灾民口粮救济方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六、市直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生救办):负责全市救灾安置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查准、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负责检查受灾地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进行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救灾捐赠及对口支援。

  (二)市农经委、科委、乡镇企业局、供销社:负责为灾区恢复生产提供资金、物资、技术等各方面服务,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三)市计委:负责救灾物资调拨计划;负责协调物资、商业、供销部门及时提供救灾物资并保证必要的储备。

  (四)市教委:负责灾区教育的恢复,并协助提供灾民安置场所。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及疏通工作,帮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并维持转移安置秩序。

  (六)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救灾装备和救灾工作经费,做好救灾经费的下拨,保证救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七)农行:负责为灾民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提供贷款支持。

  (八)市交通局:备足和解决救灾工作所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负责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及捐赠物资的调遣和运输工作。

  (九)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区群众防病治病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十)市气象局、农经委:负责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以及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雨量测报;做好水位监 测,并对水位及可能出现的险情进行预测。

  (十一)市粮食局:负责落实借粮政策和救灾粮指标,做好灾民口粮供应和捐赠粮食的储存工作。

  (十二)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灾害期间救灾工作及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

  (十三)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原则的落实。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服从救灾领导小组安排,完成各自应承担的救灾工作任务。

  七、救灾款物的筹集和来源

  (一)特大洪涝灾害所需救灾经费。根据1991年和1998年大水造成的损失和实际投入情况,我市约需特大洪涝灾害救济款物折价1500万元人民币(指安排到次年3月)。具体来源包括:市级救灾(捐赠)备用经费100万元;市、县(区)财政配套救灾款200万元;开展互助互济和发动社会各界捐赠200万元;请求省政府支援1000万元。

  (二)旱灾所需救灾经费。根据历年旱灾造成的损失和投入测算,约需救灾款物折价300万元(指安排到次年3月)。来源包括:市级救灾备用经费100万元;市、县(区)财政配套救灾款50万元;开展互助互济和发动社会各界捐赠50万元;请求省政府支援100万元。

  (三)救灾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原则。通盘考虑,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根据灾情,首先要确保紧急期间的救助需要,其次重点安排口粮救济、倒房救济。因灾引起的疾病治疗所需药品及衣被问题原则上通过捐赠解决。以县为单位,可从当年新灾救济款中安排5%用于因灾引起的疾病治疗。倒房恢复所需资金,采取自己筹一点,亲友借一点,银行贷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口粮救济采取丰收地区捐一点,机关企业对口帮扶一点,粮食部门借一点,亲友互助支持一点,政府救济一点等方法解决。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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