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试行办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试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2001]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6-12
施行日期:2001-06-12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三章 评议方法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政风评议。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风评议工作应当遵循求真、科学、客观、公正和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评议结论准确。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五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被评议对象及其人员廉政、勤政、优政和依法行政情况。

  第六条 被评议对象应当严格自律、为政清廉。具体要求是:

  (一)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考核及追究工作。

  (二)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强调的六条从政准则,正确行使权力。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按规定实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 被评议对象应当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具体要求是:

  (一)树立和发扬良好的学风,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职业道德的修养,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二)积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定职责,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八条 被评议对象应当高效务实、开拓创新。具体要求是:

  (一)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积极开拓、善于创新、探索科学的工作方法,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和执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等工作制度,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能积极协作,不推诿扯皮。

  (三)密切联系群众,落实群众来访接待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九条 被评议对象应当崇尚法治、依法行政。具体要求是:

  (一)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决策和实施行政管理工作。

  (二)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立足全市发展,注重具体情况的调查掌握和执行措施的确定,切实做到明实情、出实策、见实效,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三)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执行上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论,简化

  审批程序,建立行政审批决定监督制衡机制。

  (五)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提供经营性服务并收取费用,按规定公示收费内容;执行收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准确填写收费项目名称、数额,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违法设定处罚,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以罚代刑;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第三章 评议方法

  第十条 政风评议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分项计分(满分为100分)的测评方式。测评分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

  测评具体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和评分标准、计分办法,由政风评议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结合年度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组测评系民主测评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对象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司法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具体组成成员由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测评系市政风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基层群众测评系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定向测评表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定向测评表由政风评议办公室制定,由市城调队向社会发放和回收。

  第十四条 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被评议对象得分,确定评议等次。

  民主测评组、投诉受理机构、基层群众的测评结果分别占总分30%、30%和40%.得分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政风评议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是对被评议对象的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评议结果,由政风评议办公室及时抄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各新闻单位应有重点地对被评为“满意”等次和“不满意”等次单位的政风建设情况予以新闻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风评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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