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1]321 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6-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正文

  为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掌握税源的增减变化,为所得税政策制定、落实提供准确的依据、规范所得税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重点税源监控,及时了解所得税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积累、收集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二条 随时掌握所得税收入征收情况、入库情况、分析重点税源对所得税增减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条 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是: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第四条 重点税源监控的对象是:在各地、州、市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税收收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巴州、昌吉州、直属征收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户各2 0户,其它地州市各1 0户。

  第五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各地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税源情况表(附件一)、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户税源情况表(附件二)及说明材料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第六条 重点税源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

  总体收入情况;?ブ氐闼霸雌笠凳杖朐黾醣浠?及其原因分析;?ブ氐闼霸雌笠嫡?策执行情况的问题及处理情况;?ト缬星匪埃?说明欠税原因;?ス?家、地方有关政策,对重点税源所得税的征收的影响;?テ笠邓?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年终考核评比。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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