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技术市场地方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技术市场地方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1-01
施行日期:1999-01-01
发布部门: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市场的繁荣发展,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江西省科委、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8]1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三条 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在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新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从事技术咨询、服务的,自开业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一年凭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西省技术贸易许可证》;第二年凭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年检证明,到当地地税机关申办免征所得税。未办理《江西省技术贸易许可证》和未取得年检证明的,地税机关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第五条 取得技术性收入的单位,应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开具《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并在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到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第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卖方单位可凭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核的《江西省技术合同酬金提现证明》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30%—40%奖酬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技术工作的人员;科技人员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可适当提高一定的比例。奖酬金计入项目成本,不计入单位计税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第七条 科技人员从本单位技术性纯收入中取得的酬金,属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科技人员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前提下,业余时间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依法纳税后,收入全部归己,其中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

  个人独立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引进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经认定的登记,在实施转化投产成功后,开发单位应当连续5年从投产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每年一次性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用于奖励对完成该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单位计税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条 技术合同中含有非技术性收入的,应分项目进行核算,不得将非技术性收入计入技术交易总额。认真填写《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中的“合同成交金额”和“技术交易金额”(即技术收入)。

  第十一条 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申请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的合,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其审批程序是:

  1、技术贸易单位持“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技术合同审定清单”和“技术合同收入分类核算单”,向原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办理审定证明手续。

  2、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对提出申请,技术合同项目进行审定后,出具《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审定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3、申请免税单位凭《证明单》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所得税的照顾。有关减免税的权限及程序,按赣地税发(98)0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税机关对没有《证明单》的技术合同的收入不能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及《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在技术性收入核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当地科委撤销其登记证明或免征所得税证明单,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已经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当地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和南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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