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批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8-02
施行日期:2000-08-02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违法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所应负的责任,不包括单位。

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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