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0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1-30
施行日期:2000-01-30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长发[1999]29号),加速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综合运用多种改革形式,使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与重组,实现全市国有经济的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经批准拟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

(一)明晰企业产权

根据长发[1999]29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

2、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应交“两金”(能源交通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其他消费性开支后,全部划为企业集体资产。

3、1984年1月1日以后新产品减免税、困难减免税、以税还贷、税前还贷以及搞活企业政策提留的各项基金等,减去用于弥补产品亏损(或体现利润)、调剂工效挂钩奖金不足、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及其他消费性开支后,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

4、在改制中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若大于或小于上述确定的国有资产、企业集体资产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资产增值或减值按比例划分。

5、在改制中企业资产按照长发[1997〕22号文件精神进行6项扣除和5项提留的部分,应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 产以产权界定的比例分摊。

6、1995年清产核资时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级差价格50%进入企业资本金部分在企业改制时调出,其使用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但企业在改制中进行5项提留、6项扣除后全部经营性净资产为负数的,可以将划拨地改为出让地,通过土地评估,先以量化的土地资产部分或全部弥补净资产的负数;如仍不够时,可再将其出让金及税金弥补企业净资产负数,弥补后有余额的可以借给企业,收取3%的占用费,并实行前三年减免后两年减半收取的政策。

(二)资产处置

1、量化集体资产。为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国有企业经界定的企业集体净资产,可按岗位、工龄、贡献大小等量化到人。(1)凡资产量化部分必须实行个人配股,量化的资产与职工入股比例一般在1:0.5到1:2之间,具体比例视企业经营状况而定。(2)因企业核心层成员(党政主要领导)配股数额较大,当一次缴付达到职工人均三倍仍不能交足股金的,在进行个人资产抵押前提下,经债权银行同意,可将企业的银行贷款转到个人名下购股,并由其定出还款计划,按期还本付息。

2、改制企业的国有股权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为持股人参与企业管理,国有股的红利可转增国有股,也可借给企业使用,收取3%的占用费。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管理。

3、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改制后变更的新企业接受和承担,资产出让价按净资产评估确认值计算。改制前已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银行和其他债权单位的,银行和其他债权单位要支持改制企业办理资产过户后再重新办理抵押手续,防止债务悬空。

4、房地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直管公房,由国有企业租用的,可采取两种形式处置:一是按照钢混结构1200元/m2、砖混砖木结构900元/m2、简易结构400元/m2一次性地整体转让给国有企业;二是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采取以房入股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引导国有企业以房地产入股对社会融资,实现产权多元化。

5、对国有企业在使用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过程中,1992年后进行了改建扩建的,新增的房屋面积,按出资比例归投资者所有。

(三)鼓励职工控股或买断企业产权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可设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股权宜相对集中,形成控股核心。企业的股权要向个人股倾斜,个人股要向经营者和企业骨干倾斜。一般中小企业的职工投资和购买股份比例,应超出总股本的51%,国有股原则上不控股;鼓励企业经营层持大股,形成控股。对竞争性领域和一般行业,职工可将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一次付款的,可实行50%的优惠;也可采取一次买断,分3年付款的办法,分期付款买断企业产权的,可一次性优惠30%。但改制注册登记前必须交足不低于出售总额50%的金额(第二年30%,第三年20%)。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组

在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中,要大力鼓励国有企业吸收社会资本入股,在合资、合作时,可以适当让渡分红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在实施兼并时,被兼并方原来的累计亏损可带入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允许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所产生的利润在弥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鼓励民营或外资企业一次性买断国有企业的产权,实行与企业职工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同等的优惠。

(五)收益分配

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在按法定比例留足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公益金后,可由企业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分配。职工个人持股和资金量化取得的分红如转为新增股本,视为企业自身积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重组的有关政策

(一)企业破产

1、企业破产时属于国家划拨的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处置,处置所得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当安置职工不足时,可将土地变为出让地,以出让金和税金弥补安置职工不足部分。

2、凡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离退休职工由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

3、企业破产清算时,必须优先清偿企业所欠工资(基本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当清算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企业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时,经劳动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方可以核销。

4、对1984年以后招收的全民合同制工人,企业破产时合同尚未到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

5、破产企业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劳动部门 批准,在一次性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发放的养老金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6、破产重组企业,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没有欠交电费和水费,并且重组企业不新增用电、用水量,电力和自来水部门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各种收费,及时办理用电、用水过户手续。

7、对于没有列入破产清算的非经营性资产,可由破产清算组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划拨给重组企业。

(二)实施两个“置换”

国有中小企业经资产评估后可以通过市场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整体转让,转换企业的国有性质,让企业走向市场;原企业职工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全民身份,即中止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取消全民职工身份,让职工定向市场。

1、身份置换

(1)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尚未到期的,根据企业资产置换、重组情况,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按再就业政策办理。

(2)1984年前招收的原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 1 1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即1-10年工龄段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分段累计总额不超过2万元。

(3)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在一次性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内的养老金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4)离退休职工按社保有关规定留足费用后,由社保机构发放保险金。

(5)凡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保留个人帐户,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继续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原固定职工1995年4月1日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1995年4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福利费等内欠及社会保险费应在补偿时一并补给。

(7)第1一6项规定所需资金在企业资产转让收入中优先解决,不足部分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调剂解决,或由同级财政解决。

(8)凡不享受长发[1997]22、34号和长发[1999]29号文件优惠政策进行改制的企业,由本企业职工出资收购企业产权参股、控股的,补偿金可直接从企业净资产中冲抵。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偿金标准可在10%内适当增加。

(9)凡进行身份置换的企业人员,均应事先由企业到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能享受第5条等优惠政策。

(10)改制企业凡已享受资产核销、扣除、集体资产核转及一次性缴款折扣等优惠政策的,其职工不再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在职职工置换身份补偿通过职工优惠配股、购股解决。

(11)未改制企业的职工,无论在岗、下岗、自谋职业,凡要求置换身份的,经企业批准,均可参照以上标准由企业负责解决。

2、资产置换

( 1)收购净资产形式的产权整体转让,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2)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局部剥离盘活

纳入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可实行分立经营,即将企业的优良资产及其按资产比例应承担的债务剥离出来,重新注册新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个人合资经营,实现局部搞活。局部剥离后的老企业由授权经营公司托管;经主要债权银行(占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同意,国有工业企业也可实施分离依法破产。即将企业具有优势的那部分资产和按资产比例承担的债务剥离出来重新注册新企业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而老企业连同富余人员和债务实施破产;对地处土地升值潜力大的工业企业,鼓励搬迁改造,退二进三,依法律规定,由义务人缴纳有关税费,对改制企业优惠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的50%以及免征附于土地的行政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除外),企业获得的开发收入和减免收入应用于职工安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其它有关政策

(一)税费优惠

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产权、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过户等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予以免缴。

(二)审批程序: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须在企业制定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在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过去出台的长政发〔1996]47号、48号、49号,长发〔1997〕22号、34号,长政办发〔1997〕17号等关于企业破产、改制、出售、扶优扶强、放小活小的有关政策文件若不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继续有效;相冲突的,则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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