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00]1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8-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55号  2005年7月1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92号  2005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l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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