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技术奖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0]综1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8-18
施行日期:2000-08-18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三章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奖励资金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八日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漳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漳州市科学技术是指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漳州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漳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和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勇攀科学高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授奖对象不受所有制性质和户籍所在地限制。

  第五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漳州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请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评审奖励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予等方式参与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社会力量在漳州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为科教兴市和漳州市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包括:

  (一)在科学院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实施推广后使用漳州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提升漳州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授予领先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能力强、科技投入大、经济效益好、企业形象佳的漳州市企业。

  第十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授予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及实施公益性科技项目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漳州市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贡献奖候选人、漳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候选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荐。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推荐,省、部属单位和无主管单位由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根据其技术水平、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应缴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并实行公告、异议制度。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和程序由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第十八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报请漳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和奖金,漳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和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漳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每年的额度为50万元。

  第二十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漳州市科学技术贡献奖20万元;

  (二)漳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10万元;

  (三)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贡献奖20万元奖金中,8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12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漳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的奖金用于企业对项目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常手段骗取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擅自在漳州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参与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实施方案,并报漳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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