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8-24
施行日期:2000-08-24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

  我会统一印制了新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现就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尽快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和各保险公司联系,掌握需要补发或换发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数量,直接向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订购两证,并携带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的《证书领取通知单》到该厂领取证书。

  二、各保监办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发放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展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各保险公司到当地保监办领取,由保险公司向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

  四、各保监办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展业证书》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如发现向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的,要对公司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证书的印制费用由各保监办与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单独结算,列入派出机构费用;发证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每证人民币5元),并全部上缴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六、在没有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省市,待当地保监办成立后统一补发、换发。

  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4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魏传禄

  联系电话:(010)63543596、63520357

  手机:1390110797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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