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多家代理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复[1999]16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8-24
施行日期:1999-08-24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放宽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批条件的请示》(华保字〔1999〕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的特殊性,目前规定兼业代理人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是适当的。在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将对被代理保险公司家数的限制完全放开,极容易导致管理失控,增加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的规定目前不宜放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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