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实行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1999]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8-25
施行日期:1999-08-25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关于“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的要求,以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1998]57号文件关于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的精神,决定对我市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空岗报告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出现生产、工作岗位空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现工勤人员岗位空缺后及时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的制度。实行空岗报告制度是各级政府综合统筹、宏观调控就业,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基本手段,也是用人单位规范用人管理,做好就业工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二、用人单位必须在出现空岗10天内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填报《空岗报告登记表》(附后)。属市管理的各类企业直接报送市劳动力市场,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报送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科。

  三、坚持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先报告空岗,后审批招工广告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先办理空岗报告手续,然后持《空岗报告登记表》及有关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广告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四、区、县(市)劳动局每月25日前将本级所属用人单位空岗统计情况报市劳动局。

  五、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空岗报告制度情况的监察,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附件:一、空岗报告登记表;

  二、空岗报告登记汇总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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