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0]综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2-28
施行日期:2000-02-28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属带状雷电严重多发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90天,无雷暴约70天,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停电、停产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电子设备和高档家电不断增多,由雷击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增加。为加强全市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防止和减少因雷电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不在防雷装置保护范围内且未安装防雷装置的下列对象,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避雷措施。

  1、高层建筑;

  2、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建筑物;

  3、通讯、广电、计算机网络、电子设备、电力设备场所(或建筑物);

  4、人群密集场所易遭雷击的建筑物;

  5、易遭雷击的民居和其它公共设施。

  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防雷设施实行检测制度,由当地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检测一次。特殊行业和设备(油库、气库、化学品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避雷设施,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测次数。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限期整改。防雷工程竣工组织验收时,应请气象部门参加。

  三、已建或在建工程,需安装防雷设施而未安装的,应予整改。

  四、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象条例》有关防雷的规定,做好防雷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凡违反《气象法》、《气象条例》有关防雷规定的,按《气象法》、《气象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处罚。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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