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0-02-28
施行日期:2000-02-28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正文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予以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未进行市场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补办或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开办市场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0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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