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0-02-28
施行日期:2000-02-28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正文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其以下条款序号依次变更)。

  4、将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0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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