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0-02-28
施行日期:2000-02-28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一、《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其以下条款序号依次变更)。

  4、将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予以下列处罚:(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未进行市场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补办或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开办市场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

  四、《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应当依法交纳税费。

  2、将第三十九条第十三项删除。

  鞍山市人民政府废止规章

  1、《鞍山市实施〈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细则》

  1993年市政府令第7号

  2、《关于各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65号

  3、《鞍山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4、《鞍山市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5、《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6、《鞍山市住房资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7、《鞍山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8、《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

  鞍政发〔1993〕26号

  9、《鞍山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实施办法》

  鞍政发〔1993〕26号

  10、《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4年市政府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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