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废止《鞍山市实施<辽宁省防

鞍山市人民政府废止《鞍山市实施<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细则》等10规章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2-28
施行日期:2000-02-28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1、《鞍山市实施<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细则》

  1993年市政府令第7号

  2、《关于各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65号

  3、《鞍山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4、《鞍山市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5、《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6、《鞍山市住房资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7、《鞍山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鞍政发〔1993〕25号

  8、《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

  鞍政发〔1993〕26号

  9、《鞍山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实施办法》

  鞍政发〔1993〕26号

  10、《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4年市政府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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